后勤基建处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general 发布时间:2020-06-30 点击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发[2016]13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6]6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55 号)、《济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5〕63 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我市是气象灾害多发、易发、频发的地区,暴雨、暴雪、大风、雷电等气象灾害每年都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全市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能力的有力手段。

二、明确职责,规范流程,确保发布及时、传播高效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气象部门制作发布、社会媒体和有关部门传播的长效机制。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或处室)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落实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职责,同时充分利用管理的户外大屏、有线广播、公告栏、公交移动电视、政府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微博平台、政务APP等信息接收与播放系统,确保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落到实处。

气象局在辖区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且达到国家规定的灾害标准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及时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同时要密切监视天气变化,适时更新或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济南广播电视台要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制度和工作流程,在接收到气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及时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等要求进行播发(详见附件1)。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及时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将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纳入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联动体系,督促指导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委员会向基层广泛传播预警信号,切实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问题,并及时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加强联系,密切联动,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同气象部门的密切联系,确认信息接收方式,为应急状态下快速有效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市气象部门要设立专用联系电话(0531-67719158),供有关部门确认信号真实性,并做好衔接工作。

未设气象局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委、人防办、济南广播电视台、济南黄河河务局、水文局、济南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要严格按照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将分管领导、责任人及联络信息填写,并于7月3日前通过邮箱或传真方式报送相关联系人。(设有气象局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本行政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落实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短信群发机制,将各相关单位责任人联络信息报当地气象局)

请济南广播电视台同时报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制度和工作流程。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有效接收,接受人信息变动情况要联系当地气象局进行实时更新,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防御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按时报送(发送联系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

孙小丽 0531-67719119,15562509695

马 明 0531-67719126,17706347921

传 真:0531-67719109

邮 箱:sqxjywc@jn.shandong.cn

附件:1.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电信运营企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时限与频次表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联络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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